建国后中共中央曾指示借贷利息无上限

  核心提示:“根绝高利贷”这样一个宏大的历史命题,在农民的“生存经济”面前,即使如建国初期那样强大的政治运动手段,也无法100%奏效,不能不说,道德愿景也好,政治正确也罢,都只能等待生存经济的最终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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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改现场 资料图

  1950年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土改中退押与债务问题的处理给各地指示电》中特别提出:

 

  “农民欠地主的旧债废除,从当地解放以后欠的新债不废,以后借债自由,利息亦不加限制。”

 

  1947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决定实现“耕者有其田”,同时宣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

 

  此后,跟随着解放大军的步伐,各个解放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同时,也进行着形式各异的废债工作。

 

  只不过由于战争破坏和减息废债等诸多因素,农村私人借贷关系也迅速死亡。

 

  如山西省,1934年调查该省农民的现金负债率为51%,粮食负债率为39%;(见《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经济探微》)到1948年土地改革结束时,据9个乡的典型调查,私人借出产数只有12户(其中贫农2户,中农9户,富农1户),占总户数的0.45%;借入户数28户,占总户数的0.91%。(见《土改结束时期,1952年,1954年山西省20个典型乡调查资料》1956年5月印)

 

  考虑到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资金缺乏,广大农民不是苦于高利贷剥削,而是苦于借不到钱。中共中央于1948年2月29日发出了《关于借贷问题的指示》,明确:

 

  “现在的任务就是鼓励和保护各种普通借贷,以达贷者敢贷,借者有还之目的。”.

 

  此后,对于晋绥分局提出私人借贷利率“以一分半为原则”的意见,《中共中央对晋绥分局关于边缘区减租减息的意见的批示(1948年8月16日)》里明确否定:

 

  “今后成立的债务,其息额应依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人民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地域广大的新解放区面临着老解放区一样的问题。

 

  由于土地改革中“划成分”的重要性,在基层执行中,仍旧出现了对放债者的扩大化打击,造成农民误认为“放债”就是封建剥削,认为“放债”违法。

 

  结果是新解放区农村一方面有人需要资金周转告借无门,另一方面有人有钱有粮不愿借出,严重影响了解放区经济的恢复。

 

  在中南区,如湖南长沙专区,“农村借贷关系陷于停顿,有余粮的大多藏起来,或设法换成金银埋人地里。”

 

  在西南区,“解放后的情况,主要是借不到债的问题。”(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解决债务纠纷的原则和办法的规定》1950年9月)

 

  在西北区,农村的债务问题“重点不是减不减的问题,而是放不放的问题。”(中共中央西北局:《对处理农村债务问题的指示》1950年11月28日)

 

  为此,1950年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土改中退押与债务问题的处理给各地指示电》中特别提出:

 

  “农民欠地主的旧债废除,从当地解放以后欠的新债不废,以后借债自由,利息亦不加限制。”

 

  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更具体提出:

 

  “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我们应结合当地党政部门宣传借贷自由政策,鼓励私人借贷的恢复与发展。利息数不要限制,债权应予保障。”

 

  195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关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则要求:

 

  “应宣传并提倡私人借贷自由,利率不加限制,由双方根据自愿两利原则商定。农民自由借贷,实物,利息较高,但比没有借贷好,因此应予鼓励。”

 

  上述政策经过广泛的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据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1953年的对湖北、湖南、江西3省10个乡的抽样调研:

 

  1952年共有1160户发生借贷关系,占全乡总户数23.34%,到1953年,这个比例就增长到了28.89%。从利息率上看,既有5分以上的“高利贷”,也有无息、低息借贷。

 

  对于民间借贷,或者说高利贷,中共党内高层的认识也并不统一,老解放区的旗手,中共中央东北局在解放后即多次发布了限制民间借贷利息上限的文件,在执行中也最为严厉。

 

  然而,东北局自己对黑龙江、吉林、热河、辽西4省26个村的抽样调研(《1953年东北农村调查汇集》)显示:

 

  1953年农村私人借贷利率确比1951、1952年有所下降,但现实情况是“公开的发死、暗中的活跃,低利的停滞、高利的活跃”,超过1952年东北局限定的借钱3分利、借粮4分利的借贷非常多,且迅速转入地下。

 

  面对这种情况,中央农村工作部长邓子恢1953年4月在《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总结:

 

  “今天要提倡自由借贷,农民要借钱,国家没有这些钱去帮助农民完全解决困难,他就要借贷,规定几分利是高利贷,几分利不是高利贷,用意是好的。但如没有国家的农业贷款之增加和信用合作事业之发展相配合,则实际效果不大,因为他可以搞黑市,搞地下借贷。我们要搞信贷合作,低利借贷,用经济斗争的办法慢慢战胜高利贷,减少高利贷,甚至最后消灭高利贷。单纯用行政命令,高利贷是禁止不了的。”

 

  1年之后,尽管中共中央提出要向社会主义阶段过渡,邓子恢的思路仍旧清醒,1954年3月5日他在全国农村信用合作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

 

  “关于划杠子区分高利贷与自由借贷的界限和限制高利贷就过去的经验来说,是很难收效的。苏维埃时期,就是明文规定利率,结果还是禁止不了高利贷,明的没有了却暗中活动。

 

  抗战时期华中曾规定过利息一分五,实际是三分五,东北划了杠子曾规定了利息不得超过三分,结果也未能行得通,问题在于经济基础,农民贫困,需款人多,放款人少。

 

  因此光靠行政命令来限制利息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用经济斗争的方式来解决。放好农贷,结合群众信用合作,吸收游资,才能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私人借贷还是不能禁止的。

 

  ……根本解决的办法还是靠银行把农贷放好,积极组织信用合作,开展经济斗争。”

 

  到195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反高利贷座谈会,干脆提出了“代替私人借贷”的方针,认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应以信用合作社利息作为社会借贷利息的合法标准,避免高利贷剥削。

 

  但是,即使是国家政策风向发生巨大的转变,高息借贷确有减少,但在1955年湖北12个典型乡的调查(湖北省农村工作部:《湖北省十二个典型乡调查统计表》1955年)中,乡村仍有100%利息的“高利贷”存在,并未杜绝。

 

  直至农村完全集体化后,由于生产资料乃至生活资料都被纳入公社、生产队体系,农村私人借贷才大大减少,而零星的高息借贷,仍旧顽强地在农民之间存在。

 

  “根绝高利贷”这样一个宏大的历史命题,在农民的“生存经济”面前,即使如建国初期那样强大的政治运动手段,也无法100%奏效,不能不说,道德愿景也好,政治正确也罢,都只能等待生存经济的最终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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