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高岗吹嘘:党内除了毛泽东就自己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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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左起)饶漱石、贺龙、刘伯承、邓小平、陈毅、习仲勋、王维舟游览颐和园。资料图

  1952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邓小平从重庆举家迁往北京,就任政务院副总理兼中央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不久又兼任政务院交通办公室主任,同时还继续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

 

  邓小平到中央工作后不久,党内围绕新税制问题引发一场争论和斗争。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旧税制,很快建立了自己的税制。1950年初,政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根据当时国营和合作社经济还很薄弱的实际,税法规定对国营工商业和合作社经济采取某些特殊优惠的政策,如规定国营工商业总分支机构内部调拨货物不纳税;新成立的供销合作社免纳一年所得税,营业税按2%的税率征收,并按八折优待;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免纳三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到了1952年下半年,由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经济中已经占了很大的比重,其总分支机构内部调拨、加工订货及代购代销等经营方式日益扩大,私营企业主看到国营经济总分支机构内部调拨不纳税,也就更多地来工厂直接售货给零售商或委托零售商代售,以逃避批发营业税。由于经营方式、流通环节的变化,商品中间流转环节减少,使得营业税中的批发营业税减少或很难收上来。

 

  这时,国家即将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需要不断增加税收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可是,由于出现上述情况,原定的税难以收上来,国家税收有下降趋势。

 

  针对这种情况,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对原有的税制作了重大修正。1952年底,政务院一百六十四次政务会议批准了修正后的税制。修正税制规定: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即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各种税负合并为单一的商品流通税,在批发和收购环节一次征收;二是将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的一些项目合并简化;三是修订工商税,将工业品批发环节应交的批发营业税移到工厂直接缴纳;四是取消对供销合作社征收营业税打八折的优待和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纳所得税的规定。12月31日《人民日报》公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同一天,该报还发表了题为《努力推行修正了的税制》的社论,明确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

 

  在修正税制的过程中,由于操之过急,工作较粗糙,如方案提出来以后,没有发到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去征求意见,更没有同地方党政领导打招呼,新税制公布前也没有提交中财委党组会议讨论,没有直接向毛泽东进行汇报,听取他的意见。这样一来,修正后的税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把在流通环节难以收上来的工业品的批发营业税移到工厂去征,使一些私营批发商得到了便宜,而工厂的税负则相应增加。同时,由于取消了对供销合作社的一些优待条件,使得供销部门的意见也很大。加之新税制公布时商业系统正在调整一些商品的价格,个别商品也因为实行新税制的缘故而提了价。于是,新税制公布后,在一个短时间里,一些地方曾出现物价波动、抢购商品、私商观望、思想混乱等情况,引起了各方面的不满和批评。

 

  执行新税制中出现的问题,也很快引起了毛泽东的重视。1953年1月15日,他给周恩来、邓小平、陈云、薄一波写了一封信,对“匆率发表”新税制提出批评,并要求主管机关将“究竟新税制与旧税制比较利害如何?何以因税制而引起物价如此波动?”举条向他作报告。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派出若干个小组分赴各大中城市检查,并每天与各主要城市通话联系,解决发生的问题。经过努力,执行新税制中所发生的较大问题,很快都采取了补救措施,得到妥善解决。

 

  随后,财政部、商业部、粮食部的负责人联名写信给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就修正税制的目的、新税制对物价的影响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等,作了说明。接着,财政部又将税制修正的情况和实行中出现的问题,向毛泽东和政治局作了一次汇报。毛泽东再次对新税制提出了批评,认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违背了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

 

  1953年6月,中共中央召开财经工作会议。会议原定的议题主要是讨论关于五年计划、财政、民族资产阶级三个方面的问题,以及财经方面其他一些具体问题。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各部门负责人,各大区、省市委和财委的负责人(各大区、省市的财委主任都由党的第一书记兼)。大会的经常主持人是周恩来、高岗(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共中央东北局第一书记、新成立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和邓小平。

 

  财经工作会议一开始,讨论和批评“新税制”实际上成了会议的中心内容,而且各方面的批评,集中在具体负责税制修正的中财委副主任兼财政部长薄一波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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