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违规被按翻 市民自称被交警按翻在地殴打

  市民骑电动车进机动车道拒不认罚?交警当着孩子面制服违规市民?6月13日,一段数十秒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疯传。了解到,该市民自称已“认罚”还被交警殴打,而昆明市交警支队通过昆明交警官方微博通报称,违法当事人王某违规骑行还拒不配合,现场民警和其他执勤人员将王某强制带离时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民警与王某均有不同程度轻微受伤。

骑行违规被按翻
骑行违规被按翻

  通报全文

  视频显示冲突

  该段视频显示,五六位身穿制服的警务人员及协管,将一名男子从一辆电动车旁拉扯到数米外,并最终被按翻在地。旁边,一名戴红领巾的小女孩不断哭泣。

  王先生称自己背部被擦伤

  市民自称被殴打

  视频中与警方冲突的市民王先生表示,自己违规骑进机动车道已认罚,只是想索取发票。但警察此时非要扣车,自己不让导致被拉扯下车并被按翻在地被殴打。当晚呕吐了几次,13日还到医院医治,经诊断是轻微脑震荡,需住院观察,他的孩子也因为惊吓过度一夜哭闹不停。

  视频在朋友圈中被转发后,许多网友表示说:“警察当着孩子面制服家长,他们的举动会不会对女孩心理造成阴影和伤害?”

  警方回应:违法人不配合执法

  13日22时左右,昆明市交警支队通过昆明交警官方微博对此进行了通报。

  通报称,6月12日21时许,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接网民反映:“当天下午在广福立交底层,交通民警执法不文明,同时配有现场视频”的情况。接到网民反映的情况后,支队高度重视,并迅速进行了调查。

  据初步调查:6月12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大队民警带领协警在广福立交桥底层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15时许,当事人王某(男,31岁),骑行电动自行车并载着一名约10岁的女童驶入了广福立交底层机动车道。此时,广福立交底层机动车流量较大,电动自行车违法驶入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执勤人员见状,即刻上前制止并拦停了违法电动自行车。随后,执勤民警告知王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对其进行现场处罚,王某表示不接受处罚。在告知无效后,现场执勤民警准备对其违法车辆实施暂扣措施。此时,违法当事人骑坐在电动自行车上拒不配合。在此情况下,现场民警和其他执勤人员将违法行为人王某强制带离电动自行车。带离过程中,民警与王某发生了肢体冲突,造成民警与王某均有不同程度轻微受伤。

  妨害公务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本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这是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