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为名骗车6辆 将租来的车抵押借款

租车为名骗车6辆
租车为名骗车6辆

  陈某下个月将迎来自己40岁的生日,这位研究生学历的女子今日上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朝阳法院出庭受审。

  法庭上,陈某不认为自己有“骗”的行为,她称,借车的都是朋友,他们也是有偿借车,每个月都付租金,“我们互相很清楚家里的情况,一些车到期后,就没有再签订合同,不明白为什么就变成了诈骗。”

  但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被害人的陈述,几辆车的车主均是因为GPS无法联系,查找不到车辆的相关信息,所以才找公安机关报了警。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指控 以租赁为名将车转押得40万

  公诉机关指控了陈某以租车为由将租赁的6辆车抵押获利的事实。分别为:

  2015年8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新北路,与北京莱艺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卢某某奔驰牌C230汽车1辆,经鉴定价值47000元。

  2016年1月1日、3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古玩市场门口等地,与段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先后骗取别克牌GL8汽车两辆,经鉴定2辆汽车价值共计144000元。

  2016年5月31日、6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亚望京A座某室,与北京莱艺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先后骗取马洪某奥迪A4汽车1辆、宝马750型汽车1辆,经鉴定上述两辆车价值110000元。

  2016年6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奥体公园击剑馆门口,与侯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侯某宝马740型汽车1辆,价值387000元。

  随后,陈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6月21日,将上述车辆中的奔驰C230汽车、奥迪A4汽车、宝马750型汽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给李某某、童某某,获得抵押款15万元;后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7月18日,指使宁某某将上述车辆中的宝马740型汽车、别克GL8型汽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给吕某某,获得抵押款25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 被告人父母从老家赶来旁听

  陈某年近七旬的父母从老家哈尔滨赶到法庭,母亲从进入法庭就一直在流泪,父亲因为生病,头一直在不停地摇摆。两位老人谢绝了法院请他们去休息的好意,坚持要在法庭听审,他们向法官表示,会遵守法庭的秩序,不会情绪激动。

  9时50分许,陈某进入法庭后,和父母打了招呼。

  陈某毕业于北京某重点大学,又在澳门一所大学读了研究生。案发前,她是北京鼎盛富力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月收入五六万元。陈某说,自己所在的公司从事的是投资管理和咨询。

  对于自己被指控的“合同诈骗”,陈某认为自己一直和朋友有偿借车,并没有以骗取为目的,借来的车都是同事在管理,具体事情她并不清楚。

  根据陈某的说法,6辆车都有合同,案发的时候还有3辆车在合同期内。3辆车已经超过了租赁期。几辆车的月租并不低,有1万多一个月的,最高的甚至达到了3万多。陈某说,租金是公司给的,但是最初是她去签的合同,也是个人账户出的钱,“个人垫款后,公司会再把钱转给我。”

  但她也承认,租赁的这些车,有个人用的,也有公司用的,对于她个人的借车行为,她解释,因为都是她的朋友,所以这些手续都是由她出面办理的。

  陈某说,曾经有被害人起过疑心,问他们要过车,但因为还在租赁的合同期内,最后也没有把车还给被害人。她说,自己对于几辆车抵押的事情并不是特别清楚,但她承认,其中三辆车抵押的时候,她陪同事一起去的。“都不是正规的抵押,有些车已经抵押过了。”陈某说,抵押后,自己的同事获得了抵押款。

  陈某供述,这些车辆中,有租赁半年被抵押的,也有仅仅租赁了两个月就被抵押的。她说,这些被租的车辆,整体是不欠租金的,但没有签合同的,个别确实欠一些租金。

  对于将车拿去抵押换钱,陈某称,抵押借款,有些被害人是知道的,也是同意的。“我当时就和他说,万一公司有这样的行为,希望他能理解,这不是我个人的行为。”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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