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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独家透露:南京“宝马案”肇事者一审获刑11年背后

主审法官独家透露:南京“宝马案”肇事者一审获刑11年背后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4月1日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记者就有关问题独家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肖海祥。

  为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王季进肇事路段是他经常路过的路段,这条路全程限速60公里/小时。他对这一路段及限速规定应该比较清楚。然而,肇事当天其车速之快超出常人想象。经鉴定,在距离肇事地点倒数第二个路口时,探头拍摄的视频显示,其车速已达144.5公里/小时。行驶约800米后,到达肇事路口时,被告人王季进的车速又增至195.2公里/小时,超速225%。

  从主观上来看,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行为,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被告人王季进从归案到公诉阶段,对为何开这么快的车,没有做任何供述,其动机至今不清楚,因此认定其行为存在直接故意缺少证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违反交规,高速驾驶,到路口也不减速让行,存在放任故意,即间接故意,从这个层面来讲也与交通肇事有别,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定交通肇事罪,定性不仅不准确,量刑也会低得多,将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放纵。

  为何做两次精神鉴定,鉴定结果对量刑有怎样的影响?

  2016年4月,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一名被害人家属对第一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要求再次鉴定。根据相关法律,受害人家属有这样的权利。因此收到申请后,法院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征求了控方、被告人以及另一名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决定启动二次鉴定程序。这次鉴定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2016年10月,二次鉴定结果出来,再次认定被告人王季进在行为前、行为时患有精神病,肇事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案中,被告人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之后又未能积极赔偿,故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的民事赔偿诉讼等进展如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季进出生于1980年,是江苏省靖江市人,小学文化,系南京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

  主审法官介绍,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车辆有投保,且保额较高,案件的定性对民事赔偿可能会有影响。因此,这个案件的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处于中止状态,以等待刑案处理结果。据了解,截至目前,被告人仅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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