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14年的改判,广东厅官李珠江案尘埃落定。

  资料图:李珠江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14年的改判,广东厅官李珠江案尘埃落定。

 

  这名曾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的官员受贿共计人民币507万元、港币131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21.7万的黄金、价值32.8万元奔驰轿车一辆、价值港币2.3万元浪琴手表一块,2013年4月落马。

 

  值得关注的是,从落马到二审判决,持续了整整四年,最后改判。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2014年10月21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珠江案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改判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

 

  事实上,李珠江涉腐的金额还是那么多,事实很清楚,但是量刑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改判。

 

  这个标准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长安街知事APP此前曾做过介绍:

 

  根据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五千元的就要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仅从金额上看,李珠江够判无期了。

 

  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的规定了三档刑罚。

 

  也就是说,量刑的标准,从单纯看金额,变成了兼看金额和社会危害程度。

 

  由于刑法修正案是2015年实施的,李珠江是2014年一审宣判的,因此可在改判之列。

 

  虽说不唯金额,但金额过大,量刑定然不会轻,从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的司法实践来看,白恩培、苏荣、朱明国等贪腐过亿的高官,均获无期或死缓。

 

  当然也有金额相对少,但量刑重的,比如近期与李珠江同被二审宣判的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涉案总金额达到3000万。一审被判无期后,他不服上述,法院在二审时给出了一个铿锵有力的判决:

 

  上诉人李兴华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界一般认为这种量刑尺度的差异,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比如涉案2000多万的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在干部任用方面大肆受贿,影响极坏,他被判无期。

 

  另一方面是涉案人的表现,我们常常能在判决中看到这样的表述:鉴于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从轻。

 

  广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一审获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700万元。虽然期间也经历了刑法修正案的实施变化,但其确有“悔罪”表现。

 

  二审期间,他检举了顶头上司——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一审期间,也曾检举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线索,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改判,彰显的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法治精神。依法改判,核心在于对事实和证据的衡量,有时改判从轻,也有也会改判加刑。

 

  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一审被判12年,检方抗诉,最终法院二审判决,对其加刑至14年。

 

  事实上,李二审被判加刑,并非运气不好,而是体现了法治精神的另一面。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公诉方不服判决也可以上诉。李一审被认定涉案金额36万,二审被认定受贿金额229万。也就是说,二审最一审未判决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重新认定。

 

  不论加刑还是减刑,都是精细化管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而从社会影响上说,归根到底是要起到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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