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半路没油致溺水儿童死亡 医院被判赔16万

    双方先后提起司法鉴定

  审理该案的法官陈正龙介绍,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中医院在转运过程中,是否存在医护设施有故障及转运行为是否存在延误和耽搁时间的事实,如果存在,该行为 与孩子抢救无效的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其原因力和作用有多大;原告盛某主张的确定赔偿数额责任比例是多少。

  据了解,根据中医院申请,2015年9月29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傅某某溺水后经心脉复苏术虽恢 复自主心跳,血压基本稳定,但始终无自主呼吸、神志昏迷,对光反射消失等。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符合溺水后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发展的不良 转归,是其最终死亡的直接主要因素。

  鉴定意见书认为,盱眙县中医院转院途中约16分钟时间延搁也是客观事实,从抢救生命分秒必争的原则上要求,不排除对患者病情存在不利影响,为间接次要辅助 因素,考虑参与度为10%-20%。专家意见为盱眙县中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轻微因素。南京市儿童医院的医疗行为与 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原告盛某在审理期间后又申请鉴定,淮安市医学会于2016年6月2日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盱眙县中医院在患者转院过程中,未能保证救护车的正常运转,途中延搁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南京市儿童医院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官分析医院何以担责20%

  法庭上,被告中医院对该两份鉴定意见书质证认为,医学会鉴定书与医科大鉴定书存在相互矛盾,体现在司法所未认定盱眙县中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 关系,只不过认定不排除对患者病情存在不利影响,而医学会鉴定书却认定盱眙县中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缺乏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的事实材料。

  庭审后,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被告中医院作为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急、就近、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原则,将患者转 运至医疗机构救治。而该院派出驾驶员未取得救护车驾驶员特种行业从业资格证,未作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行车前明知救护车备油不足,应当预见途中补充燃料可 能遇到的意外情况而轻信能够避免,在车辆油料耗尽的行车地点附近事实上不能加油,没有达到职业人员应达到的注意义务,履行职务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

  判决认为,被告中医院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工作人员在车辆行驶途中未闪警灯未呜警笛,改道绕行,延搁了抢救患者的时间,违反了就急、就近及满足专业需要的其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不同程度地影响患者傅某某的抢救治疗,应当推定有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针对被告认为鉴定存在矛盾,法院认为,两个鉴定 虽然申请主体不同,但原告盛某申请鉴定事项涵盖了盱眙县中医院的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及结论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表达方式不一致。

  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盛某因傅某某遭受损害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63053.20元,驳回原告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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