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鲁晓夫批斯大林:他犯的错误是侮辱中国人

 

  这两个公司是按照平权合股的原则组成的,“其目的在协助中国本国工业之发展及加强中苏两国间之经济合作”。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的任务是:在新疆境内进行寻觅、探测、开采及提炼石油与天然气。中苏有色金属公司的任务是:在新疆境内进行寻觅、探测及开采有色金属。两公司的产品由中苏双方平分。公司的开支及其所得之利润同样亦由双方平分。公司的领导职务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协定规定,在头三年中,两公司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中方出任,副主任由苏方出任。两公司总经理一职均由苏联人担任,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担任。公司职员,中苏两国各占一半。两个协定的有效期限均为三十年。

 

  当年翻译协定文本的伍修权说,中方从这一合作中也得到了好处。当时中国技术落后,没有能力开采这些地下矿藏。尽管苏方从中得到不少好处,但对中国也还是有利的。

 

  但是,在当时中苏两国无法对等的情况下,中方不得不接受协定中某些不利的规定。也就是说,中方在产品和利润分配方面被迫接受了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关于这一点,就连赫鲁晓夫也不得不承认,两个合股公司的“全部产品都运到了苏联”。而且,莫斯科还要求中国不得将开采出来的原料卖给第三国,这实际上是“对中国的一种压制”。

 

  不过,斯大林这样做并非不可理解。苏联在波兰、东德、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等东欧国家曾建立过类似的联合公司。对此,赫鲁晓夫坦言,“我们在所有欧洲人民民主国家都组织过这样的合营公司”,例如,罗马尼亚就曾对此很恼火。所以,在北京看来,建立这样的公司如同对中国独立性的打击,是对中国领土的侵犯。这种事既不应该同中国,也不应该同其他兄弟国家做。虽然中国人不满意,但他们没有作任何抗辩就接受了苏联的这一建议。

 

  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赫鲁晓夫多次批评过斯大林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他说,过去,法国人、英国人和美国人都剥削过中国,“现在苏联人也步其后尘了”。斯大林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甚至可以说是对中国人的一个侮辱”,就是“向毛建议双方共同建立一个国际机构来开发新疆的天然资源。中国人未提异议就接受了这个建议,但是他们对这个主意无疑是很不高兴的。他们一定会觉得苏联在打新疆的主意,一定会认为这个机构是对中国领土和独立的侵犯。这样,斯大林就在中国撒下了敌意和反苏、反俄情绪的种子。”为此,赫鲁晓夫曾提醒斯大林说,中国人很可能会反对我们像过去英国人、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国人那样“向他们索取贸易特许权”。听了赫鲁晓夫的话,斯大林不以为然,毫不客气地大声责怪赫鲁晓夫不该插手这件事。

 

  果然,当3月29日《人民日报》将协定签署的消息公布于众时,“在中国的爱国人士中就引起了抗议”。次日,刘少奇在一份党内指示中提到了这一情况。指示说,在北京学生中引起了“极大的波动”,许多青年提出质问,要求解释,甚至有人“骂苏联侵略、人民政府卖国”。

 

  但是,在公开场合下,中方对莫斯科的做法还是给予了高度赞扬。认为无论如何也不应把苏联在中国创办的合资公司同帝国主义者的行为相提并论。因为帝国主义者“用在殖民地半殖民地投资的方法进行经济侵略”,但苏联投资于这四个公司,“完全是另外一种性质,为了另外一种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以苏联的资金和技术帮助我国开发我们当时无力开发的资源或难以经营的企业,以便为我国建立起在经济上完全独立的基础。”中方甚至拿出事实来证明莫斯科没有侵犯中国主权,这就是众所皆知的中长铁路问题。中苏共管期间,1000多名苏联专家直接帮助中国管理和建设这条铁路,并“为新中国铁路建设培养了二万多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这项任务完成之后,苏联把中长铁路无偿地交还中国自己管理。赫鲁晓夫访华期间把中苏合股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国,立刻受到了中方的欢迎。“这样的事情,也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不能做到的。苏联政府帮助把共同经营的企业建设好了,人才也培养出来了,经验也教给我们了,它就把企业移交给我国,完全归我国所有。如果把这样的事实来和帝国主义在旧中国时代的经济侵略作一对比,我国人民对于苏联给予我国的真诚慷慨的援助怎么能够不万分感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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