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金向法院起诉电影制片未支付报酬 并实施道德绑架

曹云金向法院起诉电影制片未支付报酬 并实施道德绑架

  曹云金

  曹云金参拍电影《爱神箭》,却被制片方曝出“耍大牌”被剧组开除。28日上午,曹云金起诉电影制片方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和总导演助理付女士名誉侵权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曹云金称,对方未足额支付工作报酬违约在先,却强制其拍戏,并实施道德绑架,起诉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及其他维权费用。

 

  曹云金向法院起诉称,2015年9月12日,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上海曹云金影视文化工作室签署了《演员聘用合同书》,聘请曹云金参加拍摄电影《爱神箭》,并约定以分期形式向他支付工作报酬。曹云金称,由于被告延迟支付工作报酬,他暂停了拍摄工作。

 

  2015年10月14日,被告公司与其聘用的总导演助理付女士对外宣传,由于曹云金不配合剧组工作、“耍大牌”等行为被剧组当场开除。“上述不实消息当天即被国内多家主流网络媒体作为娱乐头条报道。”曹云金的代理人称,2015年10月15日,付女士又对外爆料所谓的事件详细经过,使读者对曹云金产生重大误解,在业界造成极坏影响,严重侵害曹云金的名誉。

 

  代理人称,付女士在其发出的短信内容中有指曹云金态度粗暴、出言不逊、打架违约、各种刁难与不配合等词语。

 

  法庭上两被告却表示,曹云金的行为均属客观事实,他们不具备侵害名誉权的故意。并称曹云金的负面评价是长期以来多种负面新闻累计的结果,并非耍大牌的新闻造成的。“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对于媒体和粉丝的关注应注意自己的言行。”

 

  据记者了解,曹云金和被告公司的演出合同纠纷已由其他法院审结,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付清全款,构成违约,双方解除合同,已支付的酬金冲抵违约金。

 

  被告公司曾给曹云金列出七重罪,包括违反工作记录,要挟剧组,违约在先;在拍摄影片时迟到两小时到片场;拒绝入住剧组提供的酒店;不服导演安排私自剪发等。

 

  对此,被告表示没有捏造事实,只是客观陈述。曹云金的代理人则认为,被告未足额支付报酬违约在先,却强制原告拍戏,从道德上绑架原告,致使曹云金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上午双方调解未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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